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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保障以5G为代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同步保障电力、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充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地下综合管廊等空间的规定,加快出台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验收标准、规范,实现信息基础设施与以上空间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资源开放和共建共享。开放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所属的民用建筑、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电力设施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于通信基站及其配套机房、汇聚机房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推动住宅区、商务办公楼宇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放;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乡建筑风貌要求,推动通信杆塔与电力、市政、交通等杆塔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和一杆多用,鼓励探索多样化合作模式。(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通信网络建设租赁费。公路、铁路、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和投资运营主体要大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基础电信、广电网络和铁塔企业紧密协作,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与沿线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开通。基础电信、广电网络和铁塔企业使用高速公路路网管孔,租赁费按照不高于4000元/管孔/公里/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使用高速公路产权内土地等有关资源的通信基站综合租赁费按照不高于4000元/基站/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既有合同在期满后按此标准执行,租赁企业不得转租。(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项目审批和用地支持。依法依规高效办理铁塔、基站建设审批手续,力争缩短各环节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组织保障铁塔企业依法依规取得用地。通信设施项目可按照公共设施用途落实用地,新建基站、铁塔用地可直接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也可采取配套建设方式、依法取得地役权的方式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电力保障。开通数字经济企业电力接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支持通信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由州、市人民政府会同供电企业和基站所在单位根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对满足转改直条件的存量基站进行直供电改造,2022年底前应改尽改;对于暂时只能使用转供电的基站用电,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加价。新建基站原则上全部采用直供电方式就近引电,优化报装流程,对于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时间分别压减至6个、22个、32个工作日以内。鼓励5G基站、算力中心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构建布局均衡、协同供给、梯次连续的算力基础设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合理布局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支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引导算力基础设施向集约化、一体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降低能耗并提高使用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配合)从全省电源使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3的大中型算力基础设施中评选一批省级绿色算力中心并授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配合)

(七)推动昆明国际通信枢纽建设。由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加快昆明国际通信全业务出入口局、昆明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根域名镜像服务器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申报工作。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对上述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项目申报成功后,省财政和昆明市财政给予适当建设资金支持。(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

二、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八)培育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每年评选5个重点数字经济园区,每个园区省级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支持园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九)推动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向重点数字经济园区集聚,出台政策支持园区特色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对入驻园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在用地、网络使用、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可在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下同)、2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昆明市等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

(十)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打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首次上榜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前百家的企业,对进入榜单前10名、11—3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2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十一)招引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子公司,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由企业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从用地、资金、建设、用电及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支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平台经济。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联合行业协会、互联网公司等各类主体,围绕地方特色产品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建设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类平台,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行业特色鲜明、整合资源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并且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平台,对于项目实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

(十三)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支持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的,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家,对于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年度运营成本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1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推进传统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遴选10个以上园区作为试点,进行智慧园区建设,每个试点园区从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2000万元支持,试点任务完成后,总结建设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在全省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支持平台企业发展

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支持引进重点平台企业,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年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限额以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下同)以上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2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以上或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5000万元以上。(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示范一批创新平台企业。经商务部首次确认的数字商务企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经省商务厅首次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省级数字商务企业(每年不超过8家),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牵头)

四、支持数字化应用

(十六)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每年支持打造不超过10个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下同)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每个标杆项目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项目,对于近3年信息化有关软硬件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设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择优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十七)政府数字化应用示范推广。突出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推动各地各部门数字化应用创新,在经济调节、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机关运行等领域的政府数字化应用项目中,每年评选20个优秀应用项目,在全省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支持智慧县城建设。遴选10个县城作为试点,进行智慧县城建设,每个试点县从省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2000万元支持,试点任务完成后,总结建设经验,形成可复制模式在全省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评选数字经济应用示范项目

支持建设一批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创、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应用、新业态应用试点。每年评选5G标杆示范项目及典型应用场景10个、人工智能产业应用示范项目10个、物联网产业应用示范项目30个以上、大数据示范试点项目20个、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10个,在全省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重点培育智慧能源、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水务、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农业、智慧物流等应用示范项目。省级每年遴选20个应用示范项目,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省级每年遴选10个应用试点,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对应用试点项目进行重点宣传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支持企业开展商贸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重点培育数字化特色步行街、智慧商圈建设等应用示范项目。省级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应用示范项目,对于实际投资额(含设备、软件)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商务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支持创新发展

(二十)研发创新补助。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获奖的不再重复给予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

(二十一)制定标准奖励。对牵头制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商用密码等产业发展有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省财政给予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国际标准50万元/件、国家标准30万元/件、行业标准20万元/件的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六、支持数字化人才培育和引进

(二十二)培育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对在我省设立的数字经济类院士工作站,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条件的,给予项目资助。(省科技厅牵头)对经批准新设立的数字经济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鼓励省内高校开设数字经济有关专业,对新增的有关博士点、硕士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省教育厅牵头)

(二十三)激发数字经济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在省内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科学技术奖励方面,针对数字经济有关领域成效显著的成果,优先提名云南科学技术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此前有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以上支持政策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项目改造提升和有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区块链技术应用适用《云南省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以上支持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