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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工信部门、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经贸局、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富滇银行:

为加强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8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和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和贴息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2014年4月1日后注册的全省范围内的微型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可申请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优先扶持在园区落户的8大重点产业和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初创型微型企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创办的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旅游文化、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初创型微型企业。

(二)申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能按期尝还银行贷款。申贷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股东无违法或重大违约行为,未受到过相关部门处罚。微型企业已享受其他省级贴息政策的,不得同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贴息政策。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为10万元—300万元,贷款的期限为1—3年,还款方式采取季度还息,年度按比例还本。具体金额、期限、还款比例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人与承贷银行约定。

(二)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给予免担保支持。50万元—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扶持贷款,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办理。

(三)贴息利率的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省财政给予申贷微型企业1年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

三、贷款申请

(一)贷款申请人通过“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扶持工作平台”(网址:http://gsxt.ynaic.gov.cn/netme/)进行申请,在线填报《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贷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纳税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税票等);

5、股东出资协议;

6、营业场所租赁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承办部门在完成直接补助初审的同时,应积极推荐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通过工作平台申报。承贷银行应根据扶持条件自主挑选企业并推荐至工作平台申报。

四、贷款审核

(一)贷款审核。承贷银行从工作平台选取微型企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和贷款申请材料的初审,对拟放贷企业报县(市、区)民营办就是否符合政策支持进行审核(《云南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承贷银行留存,一份民营办留存)。

(二)政策会审。县(市、区)民营办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会审,重点对申贷企业的划型标准、成立时间、行业范围、能否享受免担保和贷款贴息补助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签字盖章返还至承贷银行,并报州(市)和省民营办备案。

(三)发放贷款。承贷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贷前调查和县(市、区)民营办的会审意见,与申贷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贷款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地执行,补助范围为当年度微型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承贷银行按照《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标准,核算微型企业贷款的应贴息金额。承贷银行按季度向县(市、区)民营办申请贷款贴息资金,县(市、区)民营办报州(市)民营办审核清算后予以贴息。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省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分批预拨。上半年3月底,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委提供的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拨至各州(市)财政局。下半年9月底,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委提供的剩余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拨至各州(市)财政局。贴息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由省工信委统一次年2月底之前清算完毕,在第二年资金安排是进行调整拨付。各州(市)财政局自行确定拨付方式。

2、每季度末最后一日前,承贷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表及明细表,并附微型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利息还款情况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报送至县(市、区)民营办。

3、县(市、区)民营办初审后,报州(市)民营办进行审核清算。由州(市)民营办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贷款情况和贴息申请进行终审,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清算并会同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贷银行。

4、微型企业按季度正常还息,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后再由承贷银行补助至微型企业账户。

六、贷款目标责任考核

(一)承贷银行2017年贷款目标任务为23亿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分别按照5:3:2的比例,即11.5亿元、6.9亿元、4.6亿元承担。由省民营办与各承贷银行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

(二)承贷银行应重点支持10万元—50万元额度的免担保创业扶持贷款,当年发放的10万元—50万元额度的贷款总额占承贷银行当年目标任务的比例力争达到50%。

(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富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分别按照1.45亿元、0.87亿元、0.58亿元担保基金存放总量为上限进行不良贷款赔付,超出我省担保基金放大倍率的贷款,省级担保基金不再予以担保。

(四)省民营办牵头,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承贷银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目标考核同时纳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承贷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

(五)未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根据贷款情况动态调整承贷银行,或担保基金存入比例。

(六)承贷银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民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七、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承贷银行应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审查和发放贷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确保各项法律文书的真实有效,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加强贷后跟踪监督管理和贷款到期催收工作,确保贴息贷款用于符合要求的微型企业,确保财政贴息资金的安全有效等。承贷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民营办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贷银行进行处罚,并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通报相关情况。

(二)各县(市、区)民营办应对贷款贴息项目是否符合微型企业培育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审核。各州(市)民营办和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作,督促本地区贷款目标任务的完成。省民营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贷款情况和贴息申请进行抽查,对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资金予以追回。各级民营办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及时协调处理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推进。

(三)承贷银行和各州(市)、县(市、区)民营办应重点加强对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免担保的创业扶持贷款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切实防止骗取、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级民营办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严肃工作纪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五)获得贷款和贴息资金支持的微型企业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承贷银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并纳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该微型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政策资金。

八、贴息资金申报

(一)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微型企业贷款,由企业与承贷银行按照《通知》要求的程序共同补报申请材料。

(二)承贷银行在2017年2季度末将上半年的贷款贴息申请逐级上报州(市)民营办审核清算并进行资金拨付。从第3季度起,承贷银行季度末最后一日前汇总季度贴息申请逐级上报州(市)民营办审核清算并进行资金拨付。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