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预〔2016〕12号)、《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是指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环节,每年集中一部分专项资金,在省工信委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方式,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以“绩效优先、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为原则,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对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和信息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投资带动、产业导向作用的重点项目的资金分配模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安排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
第四条 竞争性分配资金主要支持: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扶持的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二)按照《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优选支持其中具有示范引领、投资带动、产业导向作用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和因素法分配项目原则上同一年度不能重复安排资金。
第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和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需要,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各地逐级建立基层项目库,其中州市审核上报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
第七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数额,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省工信委根据《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文件相关规定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数额,发布年度竞争性分配申报指南和组织工作通知,明确当年竞争性分配的重点领域、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分批次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九条 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采用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遴选项目,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集体研究结果,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审定后,及时下达资金。其中,专家评审要求:
(一)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挑选项目所涉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等建立专家库,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审标准、规定组织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须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操作、好中选优,并提供真实、详尽、可靠的评审意见,对被评审竞争主体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审结果及相关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三)纪检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竞争主体应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遵守竞争过程的相关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政、工信部门相关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支持。
第十条 省工信委应按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资金安排方案等信息,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方案审定后,省工信委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投资规模、实施方案以及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内容及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保证提交省工信委阶段性检查数据与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责任承诺书”一经签订,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省工信委同意。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等文件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停止、调整或收回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工信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组织或委托组织项目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发现重大违规问题的项目,应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实行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的项目,待省工信委对项目组织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根据验收、绩效评价情况安排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做好配合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骗取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发现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违反公正评审、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述事项,按《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产业〔2016〕14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