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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发展要求,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原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国税、地税关系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明经开区”),并且在昆明经开区内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 (二)给予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需符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范围。属允许类产业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其扶持、奖励标准调整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非总部经济类企业依据昆明经开区招商引资政策获得的区级财政年度生产扶持资金的50%须专项用于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装备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节能降耗、优化管理体系、扩大市场营销等方面,与本实施细则相应扶持条款对应。 (四)每年度企业依据本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区级财政直接补助、贴息、配套资金等生产扶持资金以及招商引资政策所获得的区级生产扶持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形成的区级地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贡献为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投资增长 (一)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非本级财政资金政府类投资项目和社会类投资项目; (3)完成项目统计入库审批并形成实际投资量。 2.扶持标准 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 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完成投资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 完成投资0.05亿元以上(含0.05亿元)至0.5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新建工业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做到当年完工投产(周期为一年),且按投资计划进度时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统计入库的,投资总额在0.5—1亿的项目再给予5万元奖励,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报资料 (1)项目实施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当年完工项目须附项目开工、完工确认表; (3)纳税凭证(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投资额以统计入库数为准,由统计部门提供。 4.申报时间 每年3月31日前。 (二)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工业企业实施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且在备案有效期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2.扶持标准 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多个项目的企业,年度该项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竣工投产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土地、规划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三)配套支持国家、省、市重点产业项目 1.申报条件 属高端装备制造业、现代生物医药产业、特色新材料产业、优势电子信息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特色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并新获得国家、省、市发改部门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且项目已纳入昆明经开区“十三五”重大项目库。 2.扶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中央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新获得省级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省级资金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3)新获得市级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市级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补助。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发改部门下达的建设通知、项目合同(任务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项目前期完成手续:主要指可行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备案证、初步设计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支撑材料; (6)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四)配套支持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省级工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技术改造等项目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级重大装备自主创新项目、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项目资金支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中央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新获得省级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省级资金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转型升级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级重大装备自主创新项目、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4)项目资金拨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三、鼓励扶持企业升规上市聚集发展 (五)支持区内企业上规模 1.申报条件 对首次纳入昆明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四个专业统计的新升规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给予新升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以上的,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当年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资质以上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三个专业主营业务收入绝对值排名前五名且增幅为正增长的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绝对值排名前十名且增幅为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 3.申报资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书(格式文本); (3)企业当年财务报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 (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1.申报条件 在国内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对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主板,含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对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 (3)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上市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根据申报通知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七)支持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保存量促增量 1.申报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月产值的0.2‰给予存量奖励;对当月产值实现同比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当月产值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 3.申报资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数据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为依据。 4.申报时间 按月核算,按季度兑现。 (八)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扩大销售 1.申报条件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2.扶持标准 (1)当年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市社零增幅目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当年销售(营业)额同比正增长的限上商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如下档次的,按行业类别每户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批发业: 累计达40亿元(含)以上; 累计达20亿元(含)—40亿元; 累计达10亿元(含)—20亿元; 累计达5亿元(含)—10亿元; 累计达2亿元(含)—5亿元。 零售业: 累计达10亿元(含)以上; 累计达5亿元(含)—10亿元; 累计达1亿元(含)—5亿元; 累计达0.5亿元(含)—1亿元; 累计达0.2亿元(含)—0.5亿元。 住宿业和餐饮业: 累计达1亿元(含)以上; 累计达0.6亿元(含)—1亿元; 累计达0.3亿元(含)—0.6亿元; 累计达0.1亿元(含)—0.3亿元; 累计达0.05亿元(含)—0.1亿元。 3.申报资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限上商贸企业销售(营业)额数据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为依据。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 (九)鼓励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 申报条件 具有自营进出口权、自行报关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1)昆明经开区内加工生产型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未达1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昆明经开区内贸易型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未达1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进出口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3)在海外投资办厂、承包境外工程业务等对外资本、劳务输出的外经企业。依据外经企业争取省、市外经企业扶持资金的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企业实际发生保费的50%给予补贴,对外经贸企业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的费用按50%给予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奖励补助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纳税凭证(复印件); (8)出口信用保险实际发生保费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 5.其它说明 入驻昆明综合保税区的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企业执行综合保税区政策,不重复扶持。 (十)鼓励区内工业企业间协作配套 1.申报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服务)且符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标》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1)企业(买方)实际采购交易额在20万-50万(含)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 (2)企业(买方)实际采购交易额在50万-100万(含)的,按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 (3)企业(买方)实际采购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 (4)每户企业(买方)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及发票复印件; (4)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5)提供产品(服务)企业(卖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十一)鼓励企业承载平台引入工业企业入驻发展 1. 申报条件 属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标》的鼓励类产业,租用昆明经开区内经认定的标准厂房进行工业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上一年度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达到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以上。 ,补贴三年。 3. 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标准厂房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4)标准厂房管理单位与租用企业间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及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十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1.申报条件 通过昆明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审核评估验收的工业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通过昆明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申报资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由省、市、区清洁生产办公室审核评估验收或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审核评估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四、强化支持技术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1.申报条件 属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扶持标准 按企业经统计或审计核定后的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四个档次,分别给予4%、3%、2%、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研发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国家统计局下返研发投入经费为依据,高新技术企业按昆明市科技局审计数据为依据); (3)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十四)配套支持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1.申报条件 新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新获得国家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中央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新获得省级补助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省级资金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3)新获得市级补助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的市级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补助。 3.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 (3)项目下达单位(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部门)立项的主要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支撑材料;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十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1. 申报条件 成功申报并认定各类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的企业;国际、国内知名科研机构到昆明经开区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或设立研发总部机构的单位。 2. 扶持标准 (1)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区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对国际、国内知名科研机构到昆明经开区联合组建国际科技研发中心或设立研发总部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资助。 3.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证明; (5)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运行情况报告; (6)研发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研发中心单位提供);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之前。 (十六)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2. 扶持标准 (1)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20、10万元奖励;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众创空间、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分别给予20、10、5万元奖励。 (2)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优的众创空间、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综合评分为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综合评分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每年设立500万元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对科技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平台等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认定文件; (4)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 (5)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6)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平台专项提供); (7)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平台专项提供);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之前。 (十七)鼓励企业创新发明 1. 申报条件 开展发明创造活动,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3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国外发达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奖励。 3. 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中文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4)授权费和历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专利实施及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文件(合同)及相关附件材料(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提供);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 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扶持标准 给予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入驻孵化器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昆明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标准执行。 新转入昆明经开区一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 3. 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 (2)科技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 (十九)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 申报条件 入驻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以及对传统技术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入驻综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管委会认定符合孵化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第一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第二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对入驻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管委会认定符合孵化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第一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第二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3)企业补助资金统一对孵化器管理公司,作为入孵企业扶持,用于企业每年的房租抵扣。(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昆明经开区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3. 申报资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4)租房合同及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 (5)专利复印件和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证明材料;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前。 (二十)引导科技服务业集聚 1.申报条件 新引进的域外业内知名服务机构或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对新引入并成功入驻昆明经开区的域外业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昆明市新认定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服务业资金申请表》;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科技服务机构项目建议书(新引入知名服务机构提供);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5)重点科技服务机构认定文件(申请认定补助机构提供);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前。 (二十一)引导高层次科技人才进区实施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1. 申报条件 (1)国家科技创新产业领军人才和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 (2)创业项目已开展了相应的前期工作,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技术可行,项目实施1~2年后能实现量产,投产3年后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 (3)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创业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 2. 扶持标准 (1)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创办或联合创办企业实施的创业项目,经审定立项后给予创业企业投入该创业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应额度的科技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入驻昆明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连续三年房租补贴,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30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昆明经开区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3. 申报资料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云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业项目立项申请书; (3)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有关资质证明(证书)、业绩证明等; (5)创业项目技术水平和产业化实施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权属清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及产品小试、中试、工程化实验技术总结报告等;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之前。 (二十二)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表彰奖励制度 1. 申报条件 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2. 扶持标准 新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省(部)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按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 3.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公告证明; (4)专利奖提供授权专利(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 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 五、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机制 (二十三)鼓励企业融资 1、支持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区级财政、统计部门报送财务、经营信息; (2)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留昆明经开区可用财力总额在60万元(含)以上。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须提供基金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基础材料。 2. 扶持标准 (1)直接融资贴息。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超过3000万元且融资期限超过1年的企业,区级财政根据融资额度给予按照融资成本1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每家企业享有的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2)引导基金补助。鼓励引导各类股权基金、产业基金对企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拓展融资租赁业务,区级财政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昆明经开区范围内实际投资实体经济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在昆明经开区投资额给予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额不超过60万元。 对以融资租赁业务方式融资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融资期限超过1年的企业,按其资金用在昆明经开区内金额给予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额不超过60万元。 3.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4)资金成本支付凭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4.申报时间 每年10月30日前。 六、附则 (一)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昆明经开区时需全额返还历年获得的区级地方财政生产扶持资金。 (二)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或补贴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相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并接受审计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昆明经开区管委会将收回其扶持资金,终止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申报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昆明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和年度政策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管委会以往制定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