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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部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聚焦工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财政优先支持环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出台《云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包括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

云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24号,以下简称《云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传统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的资金,促进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向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和支出方向;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资金监管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提出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开展项目法分配(竞争性分配)及项目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范组织项目申报、绩效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运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范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项目核实工作,负责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主动接受资金及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聚焦《云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支持对工业投资和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具有引导带动作用的关键环节。

(二)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支持重点开发区聚焦主业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低碳集群;支持服务制造业集群和重大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绿色低碳改造项目。

(三)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型制造、制造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产业化、研发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能力建设。

(四)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制造业发展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制造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竞争性分配)。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补助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省级储备项目库,动态储备项目,实施滚动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从中择优遴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级储备项目库,并定期向省级报送项目入库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纳入省级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履行办理程序,专项资金省级储备项目库与“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有机衔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及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标准等。

(二)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网上申报,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及时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结合本地产业规划及实际情况组织申报项目竞争性遴选推荐。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项目审核、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程序开展竞争性遴选,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在部门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资金安排结果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直接惠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按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照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目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加强具体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重点项目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完善、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健全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制定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建成项目验收评估,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变化的,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批复,审核批复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的,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复后,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收回方案收回资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原渠道退回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通报、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资金等方式,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0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43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