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直属各委、办、厅、局,各省级以上开发区:
现将《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文物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
为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3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云办发〔2023〕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加快全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概念界定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是指带“标准”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相关区域评估,根据区域评估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等制定投资、产出、能耗、税收等标准,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出让取得“标准地”后,须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20%以上的目标;到2024年,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40%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标准地”出让规模达到60%以上的目标(以上出让规模按当年工业用地供应计划面积计)。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流程
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准备、按标出让、高效审批、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等5个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一)前期准备
1.地块前期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做好工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2.开展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云建审改组〔2020〕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云建审〔2020〕88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函》(云环函〔2023〕184号)等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前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主要包括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勘及地面文物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11项评估事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各地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加其他评估内容。对于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对于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特殊项目,单独进行评估或进行补充评估工作,对于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覆盖面。
3.指导性控制指标制订
省级有关部门结合云南省实际,联合制订发布以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与单位排放标准等5项指标为主干的指导性控制指标及区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2)。
各地应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参照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标准自行制定控制性指标标准,其中容积率不低于省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各地在省级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本地发展情况、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等要求,选择地方性特色指标作为补充。鼓励各地提出高于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的指标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动态修订指标体系。如国家出台有关更高标准,则相应按照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二)按标出让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工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标准地”供应。
企业竞得土地后,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参照附件3协议示范文本)。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等注明“本宗地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竞价方式。各地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高效审批
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要与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以及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做到“拿地即可开工”。
(四)按标施建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标准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五)对标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项目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事先约定条件对标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提出达产复核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四、强化全过程服务和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服务,对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予以政策指导,制定出台利企政策,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覆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用地转让等环节的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确保项目按约定的用地标准、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持续做好监管,探索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践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